2020年2月1日,今日头条“中原商报”《疫情当前,邯郸阳光超市前进店价格欺诈,拟处50万元罚款》引起社会关注。文章说:“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欺诈案。2020年1月28日晚,根据群众举报,复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在2020年1月26日所销售的大白菜标价为1.39元/斤,但实际结账时以7元/公斤价格销售,当日共售出15笔;该店销售的其他蔬菜也存在此类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有邯郸一消费者看了这篇报道直呼“监管部门干得漂亮!” 同时又感觉不大对,自己2020年1月26日在邯郸知名企业“河北美食林集团”连锁超市之“新春店”,也遇到同样情况,这个“河北美食林集团”的分店为何没有被查处呢?
看看邯郸消费者拿出的购物小票,这个在当时算不算哄抬物价?价额欺诈?当然,我们也不知道这个“河北美食林集团”连锁超市是如何做到不被处罚的?还是希望“河北美食林集团”连锁超市作为邯郸本土企业,这样的龌龊事还是少做,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都看着呢!
转载请注明出处。